张旅办字〔2017〕40号
张家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市旅游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我委制定了《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7年7月10日
张家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张家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属执法科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公示,是指旅发委及执法科室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一) 行政处罚;
(二) 行政检查;
(三) 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公示的载体,以网站为主。
第六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本办法由委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旅游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我市旅游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张家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张家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方式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即通过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市旅发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五条 市旅发委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正式在编人员为执法记录的主体。
执法科室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执法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六条 自行政执法工作开始至行政执法工作结束为一个记录时限。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主,以音像记录为辅。存在以下执法环节或情形的,必须在文字记录的同时,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一)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取证的;
(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三)实施听证的;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申请有关司法机关实施强制执行的;
(五)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
(六)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的;
(七)存在其他应当进行音像记录情形的。
第七条 旅游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统一使用河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规定的规范、标准的执法文书;相关检查监督行为确无相应文书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现行的相关文书予以记录。
第八条 旅游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过程中的程序启动、调查与取证、审查与决定、送达与执行等各环节执法文书记载内容及制作程序,应当符合《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二章至第五章的规定。现行使用的执法文书记载内容及制作程序与《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规定不符的,应当依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修订。
旅游行政处罚过程中,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在调查报告、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载明。
第九条 以执法记录仪、录音笔、录像机等音像设备为记录载体的,执法人员在记录中应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进行记录,必要时应予以明确告知,禁止秘密、掩藏记录设备。
第十条 以音像设备记录执法行为过程的,应当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条件允许的,及时以书面等形式予以固定,并交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确认。未及时予以固定的,案件终结前应予以固定,并随案件档案归档。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行政许可案卷标准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二条 建立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内部执法机构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市旅发委执法科室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各旅游行政处罚案件。
第十四条 市旅发委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交由监督管理科负责执法记录音像资料的存储和行政执法案卷的保管。
音像记录的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机构专用存储器。
第十五条 执法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行政检查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申请行政强制执行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音像资料是市旅游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所有记录一旦制作完成,禁止擅自修改。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案件主办处室监督管理科协调案件监督管理科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市旅发委执法科室应当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音像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科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音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市旅发委办公室定期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上述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执法记录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规定;上位法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委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委执法科室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是指:
??(一)情节复杂的案件;
??(二)吊销经营许可证和执业许可证;
??(三)责令停业整顿;
??(四)因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公民3万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万元以上罚款,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四条 我委按照程序办理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委监督管理科提交。
??第五条?委执法科室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六条?委执法科室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委执法科室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科室深入调查取证。
??第八条?委执法科室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我委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我委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九条?委执法科室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条?委执法科室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执法科室对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委党组会复核;委党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委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委执法科室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办法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流程图
张家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检查流程图
张家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服务
指 南
单位 |
张家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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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事项 |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行政管理行为的处罚、对涉旅企业的检查监督、星级饭店评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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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
0313-4117195 |
监督电话 |
0313-4117195 |
办理事项详细地址 |
张家口市经开区纬二路政府大楼南楼742 |
邮 编 |
075000 |
旅游局(委)举报记录
举报时间
举 报 人 个人姓名(单位名称)
住所或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被举报人 个人姓名(单位名称)
记 录 人
举报内容 (主要事实描述:违法行为人、违法的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等内容)
注:旅游主管部门及执法人员应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
×××立字〔201 〕第 号
案件名称(案由) (立案的基本事由:当事人涉嫌×××案)
案件来源 (检查、举报、投诉、移送、曝光、交办等) 时间 年 月 日
当 事 人 (公民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名称) 性别 年龄
证照号码 (许可证、执业证、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工作单位 (当事人为公民时填写) 电话
住所(地址) (公民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地址) 邮编
案件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涉嫌违法的事实、可能给予处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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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意见: (如:符合立案的条件,建议立案)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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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机构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
×××销立字〔201 〕第 号
案件名称(案由) (立案的基本事由:当事人涉嫌×××案)
案件来源 (检查、举报、投诉、移送、曝光、交办等) 时间 年 月 日
当 事 人 (公民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名称) 性别 年龄
证照号码 (许可证、执业证、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工作单位 (当事人为公民时填写) 电话
住所(地址) (公民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地址) 邮编
案件基本情况:
(主要为涉嫌违法的事实)
撤销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如:超过追诉时效、不应处罚、不在管辖范围等不符合立案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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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意见: (如:不符合立案条件,建议撤销立案)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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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机构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
案件名称(案由) (立案的基本事由:当事人涉嫌×××案)
受委托(协助)人 (旅游主管部门名称)
被调查人: (公民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名称)
案件基本情况:
(主要涉嫌违法的事实)
委托(协助)调查的理由: (调查成本、调查便捷性等方面)
委托(协助)调查通知书(函)和相关材料另附。 |
执法人员意见: (如:建议委托……旅游主管部门调查,或者请……旅游主管部门协助调查)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案件承办机构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
×××协查〔201 〕第 号
:
为查清 (案件名称) 一案有关事实情况,我局(委)将于 年 月 日到你(贵) (省、市、县) 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进行调查取证,敬请予以协助。
特此通知(此函)。
旅游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发协助单位。
说明:1.此文书在本单位也派人去调查取证的情况下使用。
2.请下级旅游主管部门协助,文书性质为“通知”,使用“你单位”即可;请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协助,文书性质为“函”,使用“贵单位”较合适。
×××委查〔201 〕第 号
:
为查清 (案件名称) 一案有关事实情况,我局(委)现委托贵局(委)对该案的以下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1、 (如询问相关人员、现场调查等) ;
2、 ;
3、 ;
4、 ;
5、 。
该案的相关背景材料附后,敬请协助,并在调查完成后将相关证据等材料寄送我局(委)。
此函。
旅游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发受委托单位。
说明:1. 此文书在本单位不派人去,而单独由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情况下使用。
2.委托其他地区旅游部门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或者处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也可以参照此函制作委托函。
×××询字〔201 〕第 号
:
因 (案件名称) ,请你于
年 月 日 时到 (地点) 接受询问调查,来时请携带下列证件材料(见打√处):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代理人委托书
□营业执照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备案登记证明
□领队证 □导游IC卡 □旅游合同、行程单
□ (其他材料)
如无法按时前来,请及时联系。
旅游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地 址:
联系电话: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被询问人。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第 次询问
询问地点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住 所 与案件关系
询 问 人 单位及职务
记 录 人 单位及职务
在 场 人
我们是 (旅游主管部门及案件承办机构名称) 的执法人员 (姓名) 、 ,执法证号码为 、 ,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我们依法就 (案件名称) 的有关问题向您了解情况,您有如实回答问题的义务,也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您听清楚了吗?
询问记录
被询问人(签名): 年 月 日
询 问 人(签名): 、 记录人(签名):
询问笔录共 页 第 页
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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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询问人如对笔录有修改和补充,请其在修改处签字。记录结束紧跟着写“完”,或者请当事人填写:以上内容看过,情况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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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询问人(签名): 年 月 日 询 问 人(签名): 、 记录人(签名): |
询问笔录共 页 第 页
被检查人 (公民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名称) 性别 职业
地 址 (法人、其他组织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证照号码 (许可证、执业证、身份证) 联系电话
检查地点和场所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我们是 (旅游主管部门及案件承办机构名称) 的执法人员 (姓名) 、 ,证件号码为 、 ,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请予以配合。
检查情况
被检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签名): 、 记录人员(签名):
现场笔录共 页 第 页
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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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当事人填写:以上内容看过,情况属实) |
被检查人(签名): 年 月 日检查人员(签名): 、 记录人员(签名): |
现场笔录共 页 第 页
×××勘字〔201 〕第 号
勘验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勘验场所 天气情况
勘 验 人 单位及职务
勘 验 人 单位及职务
当 事 人 单位及职务
当 事 人 单位及职务
被邀请人 单位及职务
记 录 人 单位及职务
我们是 (旅游主管部门及案件承办机构名称) 的执法人员 (姓名) 、 ,证件号码为 、 ,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现依法进行勘验检查,请予以配合。
勘验情况
勘验人(签名): 、
当事人 (签名): 联系方式:
当事人 (签名): 联系方式:
被邀请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勘验笔录共 页 第 页
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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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人 (签名): 、
当事人 (签名): 联系方式:
当事人 (签名): 联系方式:
被邀请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勘验笔录共 页 第 页
案件名称:
当 事 人 基本情况 |
姓名(名称) |
(公民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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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当事人为公民时填写)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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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基本情况 |
(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可能予以处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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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情况 |
序号 |
证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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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理由及 依 据 |
(理由如:该证据可能被当事人转移、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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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方式 |
(就地/移地,保存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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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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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意见: (如:建议立即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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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
||||||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
×××登保决字〔201 〕第 号
???????????????:
你(单位)在 年 月 日有涉嫌????(违法事实) 的行为。为防止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确保调查取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部门决定对你(单位)的下列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序号 |
证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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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转至 先行登记保存。本部门将在7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请于???年???月??日到
???????????接受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理决定。
□就地先行登记保存。在本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你(单位)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有短缺、灭失、损毁或擅自移动等改变证据物品的任何行为,否则法律后果由你(单位)承担。
旅游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被取证人(单位)。
案件名称:
当 事 人 基本情况 |
姓名(名称) |
(公民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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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当事人为个人时填写)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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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基本情况 |
(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可能予以处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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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情况 |
序号 |
证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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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理由及 依 据 |
(如:已经公证或其他方式取得有效证据,无须保存;或者该物品不可采用为证据;保存期已过等) (依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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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意见: (如:建议解除保存)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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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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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
×××登保处字〔201 〕第 号
:
年 月 日,我局(委)作出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决定 (文号)。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委)现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旅游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被取证单位。
申请人 (公民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名称) 电话
住所(地址) (公民住所,法人、其他组织地址)
申请回避的人员 (执法人员或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姓名)
因 (申请回避的理由)
。
现申请其在 中回避。
此致
旅游局(委)
申请人
年 月 日
×××准回字〔201 〕第 号
申请人 (公民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名称) 电话
住所(地址) (公民住所,法人、其他组织地址)
申请回避的人员 (执法人员或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姓名)
你(单位)于?? ?年??月??日以 为由,提出要求办理 (案件名称) 一案的 (申请回避的人员)回避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关于听证回避)的规定,同意你(单位)的回避申请。
旅游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回避申请人。
×××驳回字〔201 〕第 号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 电话
住所(地址) (公民住所,法人、其他组织地址)
申请回避的人员 (执法人员或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姓名)
你(单位)于???年???月??日以 为由,提出要求办理 (案件名称) 一案的 (申请回避的人员) 回避的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决定驳回你(单位)的回避申请。
旅游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回避申请人。
×××责改字〔201 〕第 号
:
你(单位) (违法事实和理由)
。该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见打√处):
□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改正后要求达到的合法情形描述) ;
□ 年 月 日前改正完成上述违法行为, (改正后要求达到的合法情形描述) 。
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改正报告送交 。我局(委)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 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你(单位)的法律责任;
□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此为责令改正作为处罚的前提时填写)
旅游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人)。
×××复查字〔201 〕第 号
:
年 月 日,我局(委)发出通知责令你(单位)改正 (违法行为) (通知书文号)。经对你(单位)改正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如下意见(见打√处):
□违法行为已改正;
□
。
旅游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证号:
证号:
被复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被复查单位。
×××鉴字〔201 〕第 号
:
因调查有关旅游违法案件的需要,我局(委)现委托贵单位对下列物品进行鉴定。
物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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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要求:
(要鉴定什么内容,如鉴定笔迹、真伪等)
请于 年 月 日前向我局(委)提交鉴定结果。
旅游主管部门(公章 )
年 月 日
注:鉴定结果请提出具体鉴定报告书,并由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加盖单位公章。
×××罚告字〔201 〕第 号
:
案源和基本情况 (案件的基本描述,如接到举报称……,或者接到投诉称……) 。
经查, (案件的事实认定,可以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充分、详细阐明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择这一处罚种类、幅度的理由)
。
以上行为违反了 (行为规范的法律条文)
的规定,依据 (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文) 的规定,拟给予 (处罚的种类、幅度) 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你(单位)符合听证的条件,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委)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符合听证条件的,在□内打√)
旅游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旅游主管部门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当事人。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日 时 分
地 点
陈述申辩人 (公民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名称) 性别 职务
工作单位 (当事人为公民时填写) 电话
住所(地址) (公民住所或法人、其他组织地址) 邮编
执法人员 记录人
我们是 (案件承办机构名称) 的执法人员 、 ,证件号码为 、 ,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现对
(案件名称) 一案听取你(单位)的陈述申辩。
陈述申辩记录:
陈述申辩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 记录人(签名)
陈述申辩笔录共 页 第 页
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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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申辩人如对笔录有修改和补充,请其在修改处签字。记录结束紧跟着写“完”,或者请当事人填写:以上内容看过,情况属实)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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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申辩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 记录人(签名) |
陈述申辩笔录共 页 第 页
×××听通字〔201 〕第 号
:
根据你(单位)申请,关于 (案件名称) 一案,现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听证地点)
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会议,请准时出席。
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如下:
听证主持人 职务
听证员 职务 职务
书记员 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你(单位)可以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回避。
注意事项如下:
1、请事先准备相关证据,通知证人和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2、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前向我局(委)提交授权委托书等有关证明。
3、申请延期举行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 日内向我局(委)提出,由我局(委)决定是否延期。
4、如要求公开(不公开)听证的,请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5、不按时参加听证会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通知。
旅游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旅游主管部门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听证申请人。
×××不听通字〔201 〕第 号
:
你(单位)关于 (案件名称) 一案的听证申请已受理。经审查,你(单位):
□ 不是本案当事人;
□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 不符合听证的条件。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委)决定不予听证。
特此通知。
旅游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一份留存,其他交听证申请人、第三人。
×××听公字〔201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委)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听证地点) 公开举行听证会。
欢迎符合条件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参加听证会。申请参加听证会的,请于
年 月 日前向 (旅游主管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并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时 分(每天 时 分至 时 分)持本人(单位)身份证件或者介绍信到 (报名地点) 办理听证报名手续。
特此公告
旅游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案件名称 (立案的基本事由:当事人涉嫌×××案)
听证机关 (旅游主管部门名称) 听证地点
听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主 持 人 听证员 书记员
执法人员 证号 执法人员 证号
听证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年龄
与本案关系
工作单位 (申请人为公民时填写) 职务
委托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职务)
委托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职务)
第 三 人 与本案关系
其他参与人员
听证记录:
听证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持人(签名) 听证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听证笔录共 页 第 页
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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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持人(签名) 听证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
听证笔录共 页 第 页
×××听终字〔201 〕第 号
听证申请人?(公民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名称)与本案关系
住所(地址) (公民住所或法人、其他组织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工作单位 (申请人为公民时填写) 职务
第 三 人 与本案关系
执法人员 证号 执法人员 证号
:
你(单位)关于 (案件名称) 一案的听证申请已受理。听证期间,你(单位)
。
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终止听证。
旅游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份:一份留存,其他交听证申请人、第三人。
×××听报字〔201 〕第 号
案件名称 (立案的基本事由:当事人涉嫌×××案)
听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主持人 |
|
听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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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
|
听证会基本情况摘要,如: 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向我局(委)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委)依法予以受理,并于 年 月 日举行了听证。听证参加人 。 申请人 称, (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及请求等) 。 执法人员 称, (事实、理由、证据及依据等) 。 经查, 事实 。 我们认为, 分析与判定 。
(详见听证会笔录,笔录附后) |
|||||
主持人意 见 |
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认为:(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过罚相当,建议作出处罚;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处罚畸重畸轻的,建议重新作出处罚;3、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建议另行指定执法人员重新调查。) 主持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审 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案件名称: (立案的基本事由:当事人违法×××案)
被 处 罚 当 事 人 |
姓名(名称) |
(公民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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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号码 |
(许可证、执业证或身份证)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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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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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被处罚当事人为公民时填写)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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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被处罚当事人为法人时填写)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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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址) |
(公民住所或法人、其他组织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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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事实、理由及处罚的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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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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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意见 |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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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 机构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审批意见 |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
案件名称 (立案的基本事由:当事人涉嫌×××案)
讨论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 点
主 持 人 汇报人 记录人
参加人员姓名及职务
讨论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及重点、难点问题)
讨论记录
结论性意见 (最终决定的处理结果)
参加人员(签名):
集体讨论笔录共 页 第 页
×××罚当字〔201 〕第 号
被处罚人 (公民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名称) 性别 年龄
证照号码 (许可证、执业证、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工作单位 (被处罚人为公民时填写) 电 话
住所(地址) (公民住所或法人、其他组织地址) 邮政编码
罚款地点
违法事实及证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 (行为规范的法律条文)
的规定,依据 (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文)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罚种类、幅度) 的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见打√处):
□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年 月 日前改正完成上述违法行为。
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改正报告送交 ,我局(委)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你(单位)的法律责任。(说明:也可单独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 ,账号 。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旅游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旅游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被处罚人。
×××罚字〔201 〕第 号
被处罚人 (公民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名称) 性别 年龄
证照号码 (许可证、身份证、执业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工作单位 (被处罚人为公民时填写) 电 话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违法事实、理由:
(可以充分、详细说明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因素、选择这一处罚种类、幅度的理由以及采纳或不采纳陈述申辩、听证意见的情况)
。
以上事实有 (证据内容) 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 (行为规范的法律条文)
的规定,依据 (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文)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罚种类、幅度) 的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见打√处):
□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年 月 日前改正完成上述违法行为。
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改正报告送交 ,我局(委)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你(单位)的法律责任。(说明:也可单独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自动履行本处罚决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 ,账号 。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或者 旅游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旅游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为四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被处罚单位(其他报备)。
案件名称 |
(立案的基本事由:当事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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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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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公民姓名 或法人、其他组织名称) |
住所 (地址) |
(公民住所 或法人、其他组织地址) |
违法事实 及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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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理 由 |
|
||
执法人员 意见 |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案件承办机构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
×××缴批字〔201 〕第 号
:
年 月 日,我局(委)对你(单位)发出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了对你(单位)罚款
元人民币(大写)的决定,现根据你(单位)的申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委)同意你(单位):
□延期缴纳罚款。延长至 年 月 日(大写)止。
□分期缴纳罚款。于 年 月 日(大写)前,共分 期缴纳完毕,每期缴纳 元人民币(大写)。
代收机构以本批准书为据,办理收款手续。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缴纳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旅游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申请人。
×××缴不批字〔201 〕第 号
:
年 月 日,我局(委)对你(单位)发出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了对你(单位)罚款
(大写)的决定,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
由于 ,我局(委)认为你(单位)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不予同意你(单位)延期(分期)缴纳罚款。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旅游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申请人。
×××回字〔201 〕第 号
案件名称:
受送达人名称 |
(公民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名称) |
电话 |
|
受送达人地址 |
(公民住所或法人、其他组织地址) |
||
送达文书 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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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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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日期 |
年 月 日 时 分 |
||
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回执号码 。 □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委托送达,受托部门 。 □代收送达,代收人与当事人关系 。 □置留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上述文书,代收人或见证人不愿意在回证上签名,执法人员将上述文书留置在 。 |
||
受送达人意见 |
(指是否要求陈述、申辩、回避、听证、复议、诉讼等) |
||
受送达人 拒收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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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或 代收人签名 |
|
||
送达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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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可在此处粘贴邮寄送达回执) |
×××催字〔201 〕第 号
:
我局(委)于 年 月 日作出 (处罚决定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要求你(单位) (处罚决定内容)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签收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我局(委)催告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的10日内履行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履行的内容;罚款的,还应明确罚款和加处罚款的金额和收缴方式、地点等) 。
本催告书送达10日后你(单位)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委)将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旅游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被催告当事人。
×××强执字〔201 〕第 号
申 请 人 (旅游主管部门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被执行人 (公民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名称) 性别 年龄
证照号码 (许可证、执业证、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工作单位 (申请人为公民时填写) 电 话
住所(地址) (公民住所或法人、其他组织地址) 邮政编码
代 理 人 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申请执行事项: (执行标的情况,即行政处罚决定要求相对人履行的内容) 。
人民法院:
事实、理由和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简要内容)
。
据此,我局(委)于 年 月 日对被执行人 作出了 的行政处罚决定( 文号 )。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决定。
年 月 日,我局(委)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文号 ),在催告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出异议(如提出异议,说明异议和申辩情况及没有采纳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附件:1、主要包括:案件承办机构执法主体资格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该决定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含询问笔录、现场拍照、现场检查记录等)及程序证据(含送达回证、处罚告知、立案审批等)、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资料、授权委托书(代本单位处理申请执行事宜)、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2、 。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
旅游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委托人: (旅游主管部门名称) 局(委)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姓 名:
单 位: (旅游主管部门及所在机构名称) 职务:
联系电话:
姓 名:
单 位: (旅游主管部门及所在机构名称) 职务:
联系电话: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单位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名称) 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代为陈述事实、提交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材料等与本次申请强制执行有关的事宜。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
旅游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结字〔201 〕第 号
案件名称 |
(立案的基本事由:当事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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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
(检查、举报、投诉、移送、曝光、交办等) |
立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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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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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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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公民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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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号码 |
(许可证、执业证或身份证)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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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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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被处罚人为公民时填写)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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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当事人为法人时填写)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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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址) |
(公民住所或法人、其他组织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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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及办理过程和结果 |
年 月 日, 案件承办机构 接到 案源和案件名称 ,并于 年 月 日,委派 执法人员名称 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 违法事实、理由概述 ,以上事实违反了 行为规范的法律条文 的规定,依据 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文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种类、幅度) 的行政处罚(或决定不予、免予行政处罚)。 本案调查过程中,(先行登记保存),依法履行了 陈述申辩、听证、处罚等 告知程序,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举行了听证,包括时间、地点)。 |
||||||
执行情况 |
如:1、 年 月 日,当事人自动履行了处罚决定。 2、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3、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4、当事人 提出了复议、诉讼,复议、诉讼结果 ,处罚决定被撤销。 |
||||||
执法人员 意 见 |
如:1、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建议结案; ??2、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建议结案; ??3、已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无须执行,建议结案; ??4、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建议结案。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案件承办机构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涉嫌×××案) |
当事人 |
(公民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名称) |
住所(地址) |
(公民住所或法人、其他组织地址) |
受移送机关 |
|
案情情况 |
|
移送理由 |
如:该案件不属于我局(委)管辖范围
|
执法人员 意 见 |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案件承办机构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
×××移字〔201 〕第 号
:
我局(委)于 年 月 日对 (案件名称)
一案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发现
(也可能是在监督检查或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还没有经过立案,根据案源情况不同移送)
,故此案已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根据《旅游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现移送贵单位处理,并请将处理结果函告我局(委)。
附: (该案件有关材料)
共 份 页。
旅游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被移送单位。
×××移回字〔201 〕第 号
案件名称:
原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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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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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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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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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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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日期 |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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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回执号码 。 □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 。 |
||
受送达人意见及接收人签名 |
(是否同意接收,拒收的理由,如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等)
接收人员(签名): |
||
移送单位 送达人签名 |
|
||
备 注 |
(可在此处粘贴邮寄送达回执) |
201 年度 ×××案字〔201 〕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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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立案的基本事由:当事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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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公民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名称) |
|||||
住所 (地址) |
(公民住所或法人、其他组织地址)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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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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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
(处罚种类、幅度等主要内容) |
|||||
立案时间 |
年 月 日 |
结案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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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 |
年 月 日 |
归 档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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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期限 |
年 |
本案共 件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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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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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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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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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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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卷于201 年 月 日立卷
本册连面带底共计 页
立卷人: |
本案卷于201 年 月 日经检验合格
检验人: |
本卷情况说明: |
(对盒内归档文件的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进行必要的注释说明,如纸张破损、复制、无底稿、缺附件、字迹模糊、完整程度以及后来整理情况等内容以及整理人、检查人等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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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
执法人员 |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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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起止时间 |
存 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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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旅游主管部门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机构: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一、委托依据
1、行政处罚法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4、 (各省设定委托的条例或规章)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受委托机构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行使行政检查权:
1、 (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具体事项) ;
2、 ;
3、 。
(二)调查取证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在检查、处理投诉、受理举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经委托部门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立案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书,要求其责令改正。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机构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对可以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当场以旅游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不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有权提请委托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代为实施处罚权。委托部门批准处罚决定后,受委托机构可以代委托部门实施处罚行为。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部门的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机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部门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机构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部门承担,委托部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机构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机构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部门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部门应组织受委托机构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部门为受托组织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机构责任
1、受委托机构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机构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机构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部门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委托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 年由委托部门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五、委托备案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部门和受委托机构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委托部门的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如果同时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的,再加一份)
委托部门(盖章): 受委托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
1、旅游行政处罚委托书的委托方只能是旅游主管部门,不能是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职能处室;受委托方只能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不能是行政机关、其他组织或个人。
2、委托依据指的是设定委托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3、委托事项限于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可以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事项,且应当写具体,不能过于概括和笼统。如果委托的事项有多项,分别具体列出。
4、委托权限是委托部门授予受委托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职权范围,同样要明确具体。否则不利于受委托机构履行职责,也可能出现越权执法的现象。
5、委托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需要再次委托的,重新签订委托
接到(接待) 投诉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在 ???场所接到(接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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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方式 (打“√”) |
书面形式(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其他) 口头形式(电话、口述、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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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诉 人 |
姓 名 |
所在单位、职务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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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问接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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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 投诉举报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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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访人或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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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 批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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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 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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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为投诉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时使用
张家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流程图
张家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序 号 |
姓 名 |
单 位 |
职 务 |
证件编号 |
执法类别 |
执法区域 |
1 |
任保霞 |
市旅发委 |
科?长 |
G330000307 |
旅游 |
张家口 |
2 |
刘志良 |
党办主任 |
G330000288 |
|||
3 |
甄桂峰 |
办公室主任 |
G330000291 |
|||
4 |
孙?俊 |
副科长 |
G330000611 |
|||
5 |
宋存敏 |
办公室副主任 |
G330000887 |
|||
6 |
郝一飞 |
办公室副主任 |
G330000891 |
注:持有执法证的人员只有在执法科室才具有执法权。
张家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事项清单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 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421001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旅发委 |
监督管理科 |
《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
? |
? |
? |
? |
? |
旅行社 |
3个月内 |
3个月内 |
不收费 |
421002 |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旅行社及分社和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旅发委 |
监督管理科 |
《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 |
? |
? |
? |
? |
旅行社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421003 |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保金账户存、增、补质保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旅发委 |
监督管理科 |
?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八条 |
? |
? |
? |
? |
旅行社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421004 |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以及未按规定投保责任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旅发委 |
监督管理科 |
《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第九十七条 |
? |
? |
? |
? |
? |
旅行社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421005 |
旅行社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设立分社未按规定备案以及不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市旅发委 |
监督管理科 |
?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条 |
? |
? |
? |
? |
旅行社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421006 |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内地居民出国及赴港澳台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超地域范围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旅发委 |
监督管理科 |
?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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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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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商投资旅行社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421007 |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旅发委 |
监督管理科 |
?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二条 |
? |
? |
? |
? |
旅行社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421008 |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旅发委 |
监督管理科 |
?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四条 |
? |
? |
? |
? |
旅行社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421009 |
旅行社旅游未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以及违规委托旅游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旅发委 |
监督管理科 |
?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五条 |
? |
? |
? |
? |
旅行社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421010 |
旅行社未按规定安排领队导游提供服务,未支付导游服务费,要求导游垫付或收取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旅发委 |
监督管理科 |
《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第九十六条 |
? |
? |
? |
? |
? |
旅行社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421011 |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拒绝履行合同;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旅发委 |
监督管理科 |
《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第一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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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旅行社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421012 |
旅行社不向受托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成本,或受托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旅发委 |
监督管理科 |
?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二条 |
? |
? |
? |
? |
旅行社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421013 |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未按规定处置并报告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及旅游者非法滞留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旅发委 |
监督管理科 |
?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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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旅行社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421014 |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旅发委 |
监督管理科 |
? |
? |
?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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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行社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421015 |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接待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旅发委 |
监督管理科 |
? |
? |
?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三条 |
? |
? |
旅行社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421016 |
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购物活动、另付费旅游项目,或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旅发委 |
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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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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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行社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421017 |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旅发委 |
监督管理科 |
? |
? |
?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八条 |
? |
? |
旅行社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421018 |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旅发委 |
监督管理科 |
《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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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导游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421019 |
导游、领队违规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旅发委 |
监督管理科 |
《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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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游、领队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421020 |
导游、领队违规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旅发委 |
监督管理科 |
《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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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导游、领队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421021 |
导游人员导游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旅发委 |
监督管理科 |
?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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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导游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421022 |
导游人员进行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旅发委 |
监督管理科 |
?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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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导游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421023 |
导游人员擅自变动旅游项目、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旅发委 |
监督管理科 |
?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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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导游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421024 |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获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另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旅发委 |
监督管理科 |
《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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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旅行社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421025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旅发委 |
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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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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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导游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421026 |
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违规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旅发委 |
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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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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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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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社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421027 |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旅发委 |
监督管理科 |
?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六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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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421028 |
组团社或者领队在境外接待社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时未告诫、未制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旅发委 |
监督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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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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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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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团社和领队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421029 |
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旅发委 |
监督管理科 |
? |
? |
? |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中国保监会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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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行社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421030 |
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旅发委 |
监督管理科 |
? |
? |
?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第十一条 |
? |
? |
领队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421031 |
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旅发委 |
监督管理科 |
《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第一百零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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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旅游经营者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4211001 |
旅行社和导游员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市旅发委 |
监督管理科 |
《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第七、八、九章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章、《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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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
? |
? |
全市旅行社及分社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4211002 |
A级景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市旅发委 |
监督管理科 |
《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第七、八、九章 |
? |
? |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23号)第五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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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市A级景区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4211003 |
星级饭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市旅发委 |
监督管理科 |
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第七、八、九章 |
? |
《河北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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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全市星级饭店 |
法定时限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张家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项目 |
检查子项目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1 |
张家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星级饭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厨房安全 消防安全 |
现场检查 |
《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第七、八、九章,《河北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
厨房各类电器、机械设备使用前应检查线路开关是否完好并按操作标准操作严禁违章操作。消防报警系统及其它消防设施完好。消防栓周围畅通、无杂物堆放。 |
2 |
A级景区监督管理 |
A级景区标志、消防安全、餐饮点食品安全、旅游厕所建设 |
现场检查 |
《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第七、八、九章,《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23号)第五章 |
景区管理机构、规章制度、领导职责不清晰等问题、管理人员专业知识问题,厕所内部建设是否达到《旅游厕所建设管理指南》中的相应要求、厕所设备简陋破损、异味较重、卫生情况、景区消防安全和餐饮点食品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程度。 |
|
3 |
旅行社和导游员监督管理 |
旅行社管理 导游员管理 |
现场检查 |
《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第七、八、九章,《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 |
旅行社资质证照、旅行社广告宣传行为、使用“准星级”、“豪华”、“优秀”等、涉及不合理低价、导游员是否取得执业许可、收取小费行为、私自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
张家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
执法环节 |
执法事项 |
记录事项 |
记录场合 |
记录人 |
开始记录时间 |
记录过程 |
结束记录时间 |
执法记录类别 |
1 |
调查 |
制作询问笔录 |
询问 过程 |
调查 现场 |
执法 人员 |
询问开始时 |
记录询问全过程 |
询问结束 |
现场类 |
2 |
取证 |
收集 证据 |
取证 过程 |
取证 现场 |
执法 人员 |
收集证据开始时 |
记录提取证据全过程 |
现场检查结束时 |
场景类 |
3 |
送达 |
送达 |
送达 过程 |
被送达地点 |
执法 人员 |
送达开始时 |
记录送达全过程 |
送达过程结束时 |
现场类 |
4 |
执行 |
现场整改、行政处罚 |
执行 过程 |
被执行主体场所 |
执法 人员 |
执行开始时 |
执行全过程 |
执行结束时 |
现场类 |
5 |
听证 |
听证 |
听证 过程 |
听证 地点 |
执法 人员 |
听证开始时 |
听证全过程 |
听证结束时 |
场景类 |
张家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别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名称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标准 |
1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旅行社及分社和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
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2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保金账户存、增、补质保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3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以及未按规定投保责任险的处罚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4 |
行政处罚 |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内地居民出国及赴港澳台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超地域范围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的处罚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5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6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旅游未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以及违规委托旅游业务行为的处罚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7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未按规定安排领队导游提供服务,未支付导游服务费,要求导游垫付或收取费用的处罚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8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拒绝履行合同;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
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9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不向受托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成本,或受托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10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未按规定处置并报告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及旅游者非法滞留情况的处罚 |
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
11 |
行政处罚 |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12 |
行政处罚 |
导游人员导游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
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13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获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另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
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14 |
行政处罚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
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5 |
行政处罚 |
组团社或者领队在境外接待社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时未告诫、未制止的处罚 |
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
16 |
行政处罚 |
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违规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
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17 |
行政处罚 |
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
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附件: 张家口旅发委上报总结.docx